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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节

 

“诉讼请求:一、原告请求撤销原被告之间签署的《存量房买卖合同》;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二零一二年十月,原告与被告就花园小区五号楼三单元六零一房屋达成交易,并签订了《存量房买卖合同》,此后双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房屋交割,原告支付了全部购房款。

在收房后,原告偶然得知交易的房屋内曾经发生过凶杀案,并且一家五口全都死在该套房中,该套房产为凶宅。

在双方交易前,被告并未如实告知该套房产曾发生过凶杀案,直至今日被告仍未主动告知相关情况。

原告认为,被告故意隐瞒凶宅的事实,将房产卖给原告,构成欺诈,因此请求法院撤销双方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以维护原告的权益。

完毕!”方轶道。

“被告答辩。”女法官道。

“被告不同意原告是诉讼请求,首先,《存量房买卖合同》系双方自愿签署,不存在欺诈的情况。

其次,在签署前房产中介已经介绍过房产情况,被告也向原告介绍了房产的相关情况,该房屋内根本不存在原告所说的凶杀案,也未出现非正死亡的情况,被告不存在欺诈行为。

最后,“凶宅”之说纯属封建迷信,法院不应支持。双方已经按照合同履行完毕相关义务,为了维护交易的稳定性,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答辩完毕!”被告律师道。

“原告,进行举证。”女法官道。

“第一份证据,双方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和房产证及税票,证明双方交易房产的事实。

第二份证据,本地报纸刊登的花园小区五号楼发生凶杀案的报道,证明该套房产内曾发生过凶杀案。

因该案属于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侦办,我们无法取得相关证据,已经申请法院调取相关证据。

举证完毕。”方轶道。

“被告质证。”女法官道。

“第一份证据被告认可。第二份证据的证明目的不认可,该份报道只是说花园小区五号楼发生凶杀案,并未指明是六零一室发生的凶杀案,因此我们不认可。”被告律师道。

方轶早就预料到了被告律师会不认可第二份证据,现在就看法院依申请调取的证据了。

“被告是否有证据要提交?”女法官没有见到被告提交的证据,问道。

最后陈述

“没有证据。”被告律师道。

这也可以理解,毕竟提出撤销合同的一方是原告,原告需要就被告存在欺诈行为提供证据予以佐证,被告只需要质证对方提交的对自己不利的证据不成立即可。

“此前原告申请本院去县公安局调取证据,本院依申请调取了相关案件材料,案件材料显示,双方交易的房产内未发生过非正常死亡的情况,凶杀现场为楼顶的小花园……”女法官说完将相关证据交给了原被告质证。

“该证据原告认可,但是根据调取的证据显示,与交易房产相连接的小花园曾发生过凶杀案,一共死了六个人,一家五口加凶手一人。

该小花园系被告一家实际使用,而且相对独立,有别于公共场所,是买房时开发商附赠的露台改造的,应作为房子的整体看待。

虽然凶杀案不是发生在房内,但是发生在与其相连,且相对独立,被告独用的小花园内,原告买房也是看中了该花园的使用功能,因此不能将两者割裂对待。

质证完毕。”方轶道。

听完法官的话,方轶的大脑就在飞快的思考着,之前他与李斌谈案子时,没有追问案发现场到底是在室内还是在小花园内,他本能的认为应该两者都有。现在法官调取证据后,明确事发现场不在室内,这让方轶感到很被动。

不过当他看到室内和小花园的平面图时,他灵机一动,两者是连通的,而且是排他使用的,也就是说小花园是由原业主专用的。从这一点上看,似乎可以往一个整体上靠,只要是被认定为一个整体,这个案子还是有机会的。

“被告对该证据认可。小花园并不在被告出售的房产面积内,《存量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出售面积也不包括小花园,因此被告不构成欺诈。”被告律师微笑着看向对面的原告席,心道:小样,还想跟我斗,连案发现场都不知道在哪,还想赢案子,做梦去吧。

“被告,小花园与出售的房产之间是连接的吗?是只能由被告使用吗?”女法官问道:这两货到底知不知道具体情况啊,看来得去现场看看。

“两者是连通的,但是小花园并不在出售面积内,也不属于被告。”被告律师道。

“原告,你们有什么证据可以证明小花园是原住户(被告)专用,其他住户无法使用吗?”女法官问道。

“我们有绘制的平面图。”说着,方轶将周海绘制的房产和小花园的平面图及几张房屋与小花园连接通道的照片提交给了法官。

“被告看下平面图,及照片。”女法官看了下原告提交的材料,递给了被告。

“因为房子在原告的控制下,我没进去过,所以不能确认。”被告律师挠了挠头道。

“咱们继续庭审,庭下我会安排时间组织双方到现场看下,原告律师提前跟当事人沟通好,到时候一起去看下现场。”女法官道。

“好的。”方轶道。

……

“现在进行最后陈述,原告做最后陈述。”女法官已经开始收拾桌上的案卷了。

方轶拿起刚刚修改好的代理词,道:“原告认为,凶杀现场虽然发生在楼顶的小花园内,但小花园相对封闭,而且与房屋相连,实际也是由被告一家在使用,虽然被告对楼顶的小花园不具有合法的所有权,也未将其纳入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但该小花园在客观上有别于小区其他公共区域,不能为其他人使用,事实上已经与案涉房产形成了一体。

原告购买该房产时,房产中介和被告都曾将小花园作为一个亮点介绍给原告,小花园已经成为了原告交易的一个重要的考量因素,这是符合日常交易习惯的。

因此,小花园中是否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会严重影响本案交易房产的交易,也会对原告的主观感受造成严重影响。不能仅因小花园不属于原被告双方交易的范围而对小花园中发生的非正常死亡事件视而不见,并认为对案涉房屋的交易不产生影响。

另外,对“凶宅”有所忌惮是国人主观上的心理感受,虽然房产本身客观使用并不受影响,但这种主观感受形成一定规模,为社会较多数人接受,势必会影响房屋的交易价值,也会影响到购买方的心理。因此,“凶宅”并非单纯主观的封建迷信,相反属于客观的公序良俗。

回到本案,根据公安部门提供的材料,小花园内确实曾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而且该事件发生在被告及其家人居住案涉房产期间,被告对于该情况应当知道。

而上述情况属于直接影响房产交易的重大信息,根据诚实信用原则,被告负有告知义务,被告在出售房产时应向原告明确告知上述信息,由原告自行决定是否购买。

但遗憾的是,被告并未如实告知原告相关情况,反而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从而影响原告的正确判断,最终做出违背自己真实意思的表示。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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